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2024-04-28 21:17

1.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现实问题
郝某与常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打算用来结婚,其中郝某出资30万元,常某出资50万元,房产证上写明双方享有的份额同出资比例。后因郝某与常某分手,郝某欲将房屋出售,常某愿意购买郝某享有的份额,但是遭到了郝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常某作为按份共有人拥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郝某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2.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现实问题
郝某与常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打算用来结婚,其中郝某出资30万元,常某出资50万元,房产证上写明双方享有的份额同出资比例。后因郝某与常某分手,郝某欲将房屋出售,常某愿意购买郝某享有的份额,但是遭到了郝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常某作为按份共有人拥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郝某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原理来处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而产生,物权可以对抗债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4.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同等条件下”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相同。即当其他共有人与第三人出价相同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维护按份共有关系的稳定,促进物尽其用。此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此种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共有人有相反的约定的,依其约定。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现行法律都有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5.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转让时,要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
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
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仅是为了保护其交易机会,并非为了使其获得交易的优惠;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仅是对其交易对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非要减损欲转让的股权的价值。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
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
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仅是为了保护其交易机会,并非为了使其获得交易的优惠;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仅是对其交易对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非要减损欲转让的股权的价值。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8.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法 》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 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73条: 有限合伙人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人的信任关系会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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